科技查新咨询工作(以下简称查新工作)是一项严肃、认真的科技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法律性和科学性。为了加强对查新工作的管理,保证查新工作的质量,促进科技查新业务规范化,根据国家科技部最新颁发的《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科技查新规范》,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一、基本原则
查新委托人在处理查新委托事务过程中;查新机构在从事变新活动中;查新咨询专家在提供查新咨询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依法查新原则
依法查新是开展查新业务的一项重要原则。从事查新的机构应当是具有查新业务资质的信息咨询机构。未经科学技术部认定或者授权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查新活动。查新机构承办的一切查新业务都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其所有活动都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涉及查新有关各方的行为活动应当遵循《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本规范。
2、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2. 1 独立原则
查新机构、查新员、查新审核员、查新咨询专家应当是与查新项目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查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本规范等的规定,独立处理查新业务。查新机构、查新咨询专象从事的具体查新、查新咨询活动不受任何行政部门控制,也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查新委托人等的非法干预。
2. 2 客观原则
查新机构应当依据文献,客观地为查新委托人完成查新事务。查新报告中的任何分析、技术特点描述、每一个结论,都应当以文献为依据,符合实际,不包含任何个人偏见。
2 .3 公正原则
查新机构在处理查新事务的过程中,应当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在遵照《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本规范的前提下,公正地为查新委托人完成查新事务。查新机构不可因收取查新费用而偏袒或者迁就查新委托人;查新咨询专家也不能因收取查新咨询费用而迁就查新机构。
二 .查新委托人
查新委托人是指提出查新需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 义务
(1)查新委托人应当据实、完整地向查新机构提供下列查新所必需的资料:
①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资料;
②技术性能指标数据;
③查新机构认为查新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2)查新委托人应当尽可能提供下列查新所需要的资料:
①参考检索词,包括中英文对照的查新关键词(合规范词、同义词、编写词、相关词)、分类号、专利号、化学物质登记号等。关键词应当从查新项目所在专业的文献常用词中选择;
②国内外同类科学技术和相关科学技术的背景材料;
③参考文献,列出与查新项目密切相关的国内外文献(合著者、题目、刊名、年、卷、期、页),以供查新员在检索时参考。
(3)查新委托人所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可靠,用词准确,能够满足完成查新事务的需要。
2 行为规范
(1)查新委托人只能选择具有查新业务资质的信息咨询机构。
(2)若查新机构接受查新委托,查新委托人应当与查新机构订立查新合同。
(3)完成查新事务的,查新委托人应当向查新机构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查新机构的事由,查新合同解除或者委托的查新事务不能完成的,查新委托人应当向查新机构支付相应的报酬。查新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 )查新委托人应当保证查新机构的独立性,不得向查新机构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干涉查新活动。
(5 )查新委托人不得弄虚作假、营私再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3 权利
(l)查查新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查新合同上商定费用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或者有价之物。
(2)查新委托人有权向查新机构推荐查新咨询专家,明示不宜作为查新咨询专家的个人名单或者作为专家来源的组织,供查新机构在选择查新咨询专家时参考,但不得影响查新机构选择查新咨询专家的自主权。
(3)对查新机构不负责、敷衍了事、丢失科学技术资料、泄露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秘密的行为等,查新委托人有权向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反映。因查新机构的过错造成损失的,查新委托人有权依法索取赔偿。
4 法律责任
查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有关证明有虚假内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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